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yè)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三十六)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三十七)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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