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
(一)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出具的報告中有三處以下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出具的報告中有五處以下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具的報告中有六處以上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yè)和職業(yè)禁入。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十萬元以上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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